

那条隐密的

丽细

,似乎要我赶快回忆起她

器的模样。
我呆了半响,现在要赶紧唤起我仅存的良知,不然她连

然

体都敢

了,
如果我不会回答这问题,她会不会

刀砍到我半

、然后把我用

泥灌浆只


半颗

、然后丢到牛稠溪,我想是不用怀疑。
我盯着老师的胯

,彷彿在回忆刚刚的桃源

景般,勉强说

:「不行,老
师的

器只能被侵入,无

侵入别

。」
「非常好!不枉费老师特别『照顾』你。」
「各位同

要知道,解释刑

需要非常严谨,因为它是严格的强行

规,如
果可以随意扩张解释、类推适用,那很多

形

都会变成掌权者刬除异己的手段
,

刑

的

律

必须要坚守刑

条文的严格解释。如果今



定

如修正前
刑



条


项是『进入』,而老师的

器官怎麽样也不可能进入小平的

器
官或

门、口腔,所以女

除了使用器物或身体其他部位进入他

的

器,不可
能以

器来

侵而使自己该当刑



条


项


款关于


的

体!」
「因此,我们在95年7月1

即将施行的修正后刑

,已经把原条文的『
侵入』改成『进入』或『使之接

』,这样,老师

次用强制力将

器官套

小
平的


时,因为达到接

的状态,就会落入强制


的规范

罚范围,从此刑



条


项就再也没有

律


可以钻了,但是小平还是有

律『


』可
以钻。」
说完这个冷笑话,老师「科科」

笑个不停,不过同

都没有反应,脸

都
是

条线,只有我回味着老师的话语,憧憬着难道真的能在课堂

钻老师的『

律


』!看见冷笑话没有引起


应有的反应,刚好

课时间也到了,老师坐
在


牌


的课桌

,

感

默默穿


裤、

袜、

跟鞋,冷冷道:「谢谢
各位同

配

,现在

课!」
注1:95年7月1

之前,刑



条


项规定的是:行为后

律有变
更者,适用「裁判时」之

律〈若坚守刑

「不得溯及既往」的原则,应该要适
用「行为时」之

律为是〉。但裁判前之

律有利于行为

者,适用

有利于行
为

之

律。〈意即以往刑



所谓的「从新从轻


」。〉然而,如此却违
背罪刑

定



「行为刑

」─亦即以当事

行为为科刑标准的

涵,所以新
修正刑

已改为:行为后

律有变更者,适用行为时之

律。但行为后之

律有
利于行为

者,适用

有利于行为

之

律。〈从旧从轻〉其实,修正前后虽然
条文不同,

律效果却是

样的,只是修正后的

律条文才符

刑


根本的要
求─新的条文不能对已经


的事实回溯适用。
至于行为后之

律如果有利于行为

,为什麽要适用行为后之

律呢?

要
是因为既然社会都已经不觉得这

陈年往事有可非难

了,我们罚这个行为还有
意

吗?
注

:这种教

方

对

家来说也许很震撼,甚至有

会问,陈湘宜老师这
样算不算妨害风化罪章

的

然猥亵〈刑


234条〉?根据我


律实务界
解释〈院字2033号〉,不特定

或多数

得以

见

闻就算『

然』,固然


们不是不特定

,是多数

;然而


官释字145号解释理由书

提到:
特定多数

之计算,以各罪成立之要

不同,罪质亦异,自应视其立

意旨及实
际

形己否达于

然之程度而定。
拙见,以

然猥亵罪的立

目的而言,不宜将老师基于

术自由在特定同

面前作

的


行为视为

然(如果在


面前的教

能视为

然猥亵,那跟


有关的

系都要关门

吉了);同时这还是老师业务

的正当行为〈刑


2
2条〉,

以

除这

事的违


。)