大学刑法课(一)

那条隐密的丽细,似乎要我赶快回忆起她器的模样。


  我呆了半响,现在要赶紧唤起我仅存的良知,不然她连体都敢了,
如果我不会回答这问题,她会不会刀砍到我半、然后把我用泥灌浆只
半颗、然后丢到牛稠溪,我想是不用怀疑。

  我盯着老师的胯,彷彿在回忆刚刚的桃源景般,勉强说:「不行,老
师的器只能被侵入,无侵入别。」

  「非常好!不枉费老师特别『照顾』你。」

  「各位同要知道,解释刑需要非常严谨,因为它是严格的强行规,如
果可以随意扩张解释、类推适用,那很多都会变成掌权者刬除异己的手段
必须要坚守刑条文的严格解释。如果今如修正前
项是『进入』,而老师的器官怎麽样也不可能进入小平的
官或门、口腔,所以女除了使用器物或身体其他部位进入他器,不可
能以器来侵而使自己该当刑款关于体!」

  「因此,我们在95年7月1即将施行的修正后刑,已经把原条文的『
侵入』改成『进入』或『使之接』,这样,老师次用强制力将器官套
平的时,因为达到接的状态,就会落入强制的规范罚范围,从此刑
项就再也没有可以钻了,但是小平还是有律『』可
以钻。」

  说完这个冷笑话,老师「科科」笑个不停,不过同都没有反应,脸
条线,只有我回味着老师的话语,憧憬着难道真的能在课堂钻老师的『
』!看见冷笑话没有引起应有的反应,刚好课时间也到了,老师坐
的课桌默默穿裤、袜、跟鞋,冷冷道:「谢谢
各位同,现在课!」

  注1:95年7月1之前,刑项规定的是:行为后律有变
更者,适用「裁判时」之律〈若坚守刑「不得溯及既往」的原则,应该要适
用「行为时」之律为是〉。但裁判前之律有利于行为者,适用有利于行
律。〈意即以往刑所谓的「从新从轻」。〉然而,如此却违
背罪刑「行为刑」─亦即以当事行为为科刑标准的涵,所以新
修正刑已改为:行为后律有变更者,适用行为时之律。但行为后之律有
利于行为者,适用有利于行为律。〈从旧从轻〉其实,修正前后虽然
条文不同,律效果却是样的,只是修正后的律条文才符根本的要
求─新的条文不能对已经的事实回溯适用。

  至于行为后之律如果有利于行为,为什麽要适用行为后之律呢?
是因为既然社会都已经不觉得这陈年往事有可非难了,我们罚这个行为还有
吗?

  注:这种教家来说也许很震撼,甚至有会问,陈湘宜老师这
样算不算妨害风化罪章然猥亵〈刑234条〉?根据我律实务界
解释〈院字2033号〉,不特定或多数得以闻就算『然』,固然
们不是不特定,是多数;然而官释字145号解释理由书提到:
特定多数之计算,以各罪成立之要不同,罪质亦异,自应视其立意旨及实
形己否达于然之程度而定。

  拙见,以然猥亵罪的立目的而言,不宜将老师基于术自由在特定同
面前作行为视为然(如果在面前的教能视为然猥亵,那跟
有关的系都要关门吉了);同时这还是老师业务的正当行为〈刑
2条〉,除这事的违。)

                  
【1】【2】【3】【4】【5】【6】【7】
o
地址发布邮箱:[email protected] 发送任意邮件即可!
【感谢您多年来的支持】
【一起走过的春夏秋冬】
【一路陪伴…感谢有你】